標題 | 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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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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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
內容 |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12年3月10日經商字第11200535340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組織,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次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市場經營主體之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查旨案貴府所詢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皆係依本法第13條規定,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成立之法人,爰該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皆屬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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